闵行区了解危废处置中固废的法律知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多个条文将“利用”和“处置”相并列,由此可见,处置行为仅指生产过程完成后对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行为,并不包括资源化危险废物的利用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置”概念的界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一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是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因此,也可以说,司法解释中也只需要对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而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因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单纯的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是一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纳入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中。
虽然说司法解释中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作出规定,但并不是说此类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上,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无论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它们都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本质差异。在实践中要区分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利用活动。另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在利用危险废物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上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且违法行为的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前一种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规定,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多少,不会影响到此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只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加以考虑。
后一种行为比较复杂,行为人既可能有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也可能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这里不讨论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主要集中讨论其在经营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形下的法律责任问题。实际上,上述违法行为跟有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在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中都可能实施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对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事实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处以罚款;如存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根据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则转化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当然,此种情形下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未必就是危险废物,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特别的规定,特别是作出模糊的认定标准,而只要根据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依据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十八项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其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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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废油回收以及废油再生方面的知识 [2024-06-18]
关于废油回收以及废油再生方面的知识1、什么是废润滑油的回收与再利用?废润滑油是润滑油在各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氧化、热分解和杂质污染等,其理化性能达到换油指标后,换下来的油。包括废内燃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专用油(包括废变压器油、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将废油经处理或精制,出去变质的和混入的杂质,根据需要,假如适当的添加剂,使其达到一定种类新油标准的过程。2、废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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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废油新能源再生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废矿物油再生政策 [2024-06-18]
对废矿物油的研发利用,以环保事业为已任,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和再生能源政策。不但对于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有效地治理了土小炼制企业对废矿物油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并为节约能源,变废为宝找到了一条企业化运作的可行途径,并力争成为废矿物油综合回收的样板企业。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循环经济、开展全民性保护环境的号召,在环保节能的旗帜下,做出环保型企业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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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危废运输中要遵守哪些法律? [2024-06-18]
危废运输中要遵守哪些法律?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中,运输环节易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也是非法倾倒高发的环节。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载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易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毁,甚至人身伤亡。危险废物运输9类杂项废机油废电瓶厢式运输车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根据环统数据,2015年我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医疗废物持证单位共